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提起本件有先備位聲明,關於先備位聲明中撤銷、確認319之300地號土地部分,似屬撤銷或確認行政處分之存否,而依其事實及理由欄所述,其餘聲明則在確定上開土地之價值,即先備位聲明之第2、3項係將第1項部分包含在內,而被位聲明尚包含建物毀損之價值,依上規定,應以備位聲明第2、3請求金額合併計之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萬5,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