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號聲請人 林臺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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