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7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利息起算日為何?⑵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為「甲○○」,或「 姜秀鳳 」,並提出證明文件。
⑶相對人乙○○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