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王崇羽 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 律師被告 林志偉
林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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