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陳明進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是否應為陳明進、 陳國豐 、 陳春 在之繼承人(即 陳能宗 、 陳明祥 )為三等分平均給付,倘是,請聲請更正聲明(依各別債務人分項聲明),並請確認 陳春在 繼承人部分之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陳明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等2人應於繼承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倘不更正,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