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松霖 律師被告 黃忠信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一)土地借用契約及附件地籍圖原本、(二)全部地號土地於103年、104年、105年之申報地價證明。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