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70號上訴人 華海清 被上訴人 李蕙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6年訴字第39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30,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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