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瑞温因詐欺案件,前於本案審理時,因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嗣於民國107年1月2日通緝到案,經本院法官於當日訊問後,原裁定於其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惟因被告覓保無著,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07年3月22日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仍覓保無著,而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應自107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