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3聲 請 人4即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法定代理人陳美如000000007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張德民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8如下:
9主 文10管理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1理 由12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13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14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15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16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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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18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03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併入本件19清算事件辦理,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20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21債權人者,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22請本院認可等語。另關於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信用卡債權,與本24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假扣押債權為同一債權,故不重25複列計假扣押債權,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26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27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28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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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0官提出異議。
31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頁1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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