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6號原告 林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文松 主任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7日繫屬於本院,然因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