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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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杰
林子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子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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