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東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劉耀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耀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訴第6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