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傅新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羅素娟 嘉義縣中101年2月30日21,450元0000000
埔鄉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