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