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59號聲請人 涂傳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益 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