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信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105年3月18日申請,載明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退租或終止契約須賠償11,000元行銷優惠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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