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趙謝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