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張黎珊 附民被告 陳立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