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劃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黃健治 (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都市計劃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召開都市計劃會議,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