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彥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信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