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邱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