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李文賓 即 源鈞 商行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岳霖┌───────────────────────────────────────────────────┐│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源鈞商行 李文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0,000元│YP0000000│99年4月23日││││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