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376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江邵華 法定代理人 石月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4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81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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