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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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98號原告 李如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對被告所為交通裁決不服而起訴請求撤銷,屬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