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告 沈麗雲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告 何炎堂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被告 何國雄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被告 何秀華
何金秀 何國賓 何白雪 何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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