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黃邱敏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琨蒂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平儀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黃邱敏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琨蒂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平儀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