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蘇書國 被告 楊王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587號;原案號為109年度交易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陳告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過失行為係造成告訴人 蘇書麗 受傷,原告僅係告訴人之弟,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觀之本件刑事陳告狀之原告欄係填載「蘇書國」及其年籍資料,狀末之具狀人欄亦為「蘇書國」之簽名,且狀內通篇均未敘及係以告訴人蘇書麗之名義提出,足見原告是以其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甚為明確,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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