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告慶龍預拌水泥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被告 陳燕慧仁和 工程行
劉永源 即盈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2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1,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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