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 彭冠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秋子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秋子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日以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846建號建物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柯秋子向聲請人借款67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已聲請本院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裁定准許,是聲請人就本件抵押物已取得執行名義,本件聲請核屬重複而無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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