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 吳欣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