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張峰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寶俊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陳寶俊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3年2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陳寶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