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斌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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