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19號
原   告  黃錦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大樓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關東大地新
宿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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