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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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41號
原 告 康泰 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林芝羽 律師
被 告 何柏慧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 律師
余鐘柳 律師
張振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
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第2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2項第6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
臺幣685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新臺
幣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具狀聲
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06頁),本院爰依上開
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
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