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
之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原名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