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3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祈志誠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祈志誠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爰審酌被告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公平性、影響國家安全,現仍未見返國履行服兵役之義務,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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