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08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東家犯毀損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關於被告本件犯行構成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應補充為「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經法院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行而構成累犯,然核其之前案類型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等面向,概與本件犯行間,欠缺關連性或加重處罰之必要性,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尚無援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確切事由,故不予加重其刑,特予指明」。
二、補充「被告吳東家於110年9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參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08號卷所當日筆錄)」為證據。
貳、審酌被告吳東家與告訴人 陳義 勇有債務糾紛,卻未能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依循合法途徑妥適處理,但被告未思及此,放縱一己怒氣,恣意毀損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所有之物,所為損害他人財產,實有不該,且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迄今未能履行調解條件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3846號被告吳東家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東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經臺灣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2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
3年5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13日20時40分許,因債務糾紛,前往新北市○○區○○路○○○號 陳義勇 所經營之餐車前,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餐車之壓克力招牌1面,致該招牌破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義勇。
二、案經陳義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東家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述│上開方式,破壞告訴人陳義││││勇所有之上開招牌1面之事││││實。│├──┼───────────┼────────────┤│二│告訴人陳義勇於警詢時之│全部犯罪事實。│││指訴││├──┼───────────┼────────────┤│三│現場及上開遭毀損招牌照│證明告訴人之上開招牌於上│││片共6張│開地點遭破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檢察官黃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