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債權人 吳譽斌 債務人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閎 債務人 温國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3,3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800,000元│108年8月30日│6││├──┼───────┼────────┼────┼────┤│002│1,900,000元│108年11月29日│6││├──┼───────┼────────┼────┼────┤│003│600,000元│108年11月29日│6││├──┼───────┼────────┼────┼────┤│004│10,000,000元│109年7月15日│6││├──┼───────┼────────┼────┼────┤│005│30,000,000元│109年7月15日│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