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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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璧玉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㈣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㈥依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第4款規定提出「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含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每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及其相關證明。
㈦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
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