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被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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