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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