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 賴文澤 被告雅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照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二、鈞院民國113年度司執助九字第80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其中聲明一部分記載欠具體明確,而聲明二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確認被告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依聲明二部分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俟原告補正聲明一部分後再行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明一部分,並補繳聲明二部分裁判費,逾期均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