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60號聲請人乙○○
1號寄:彰化被繼承人甲○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繼承人)因其(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
00日出生)於民國97年3月9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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