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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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原告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鄭坤瑞 被告 侯順雄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諭知辯論終結,定104年9月11日宣判。茲因雙方嗣於本院宣判期日前達成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