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債權人 嚴湘庭 債權人 盛邱蕊 債權人 林霍金 債權人 嚴美麗 債權人 林予捷林羨治 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邱蕊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霍金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湘庭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美麗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予捷即林羨治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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