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珮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小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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