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87號

原告 李謹

李明順

李明榮

李睿堂

李好

李明勲

李坤隆

李知錡

兼上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韋霆

兼前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春宛

被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

被告 侯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11年10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惠雯、侯志成二人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正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交上訴字第8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並送國立成功大學鑑定肇事責任等情,認為被告二人是否均涉有刑法過失致死犯行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二審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而如主文所示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案。

二、現因兩造在刑事二審和解成立,並給付全部和解金額完畢,為此原告於112年7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民事訴訟事件,有該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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