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87號
原告 李謹
兼上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韋霆
兼前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春宛
被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
被告 侯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11年10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惠雯、侯志成二人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正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交上訴字第8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並送國立成功大學鑑定肇事責任等情,認為被告二人是否均涉有刑法過失致死犯行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二審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而如主文所示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案。
二、現因兩造在刑事二審和解成立,並給付全部和解金額完畢,為此原告於112年7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民事訴訟事件,有該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