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份、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戶籍謄本影本1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3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3份在卷足憑,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