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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