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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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佩棋 即 陳雅惠 、 劉陳玲雲 、 陳明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佩棋即陳雅惠、劉陳玲雲、陳明合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佩棋即陳雅惠、劉陳玲雲及陳明合已先後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104年度司繼字第1790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權人以陳佩棋即陳雅惠、劉陳玲雲及陳明合均係 陳英南 之繼承人,應概括繼承債務為由而請求清償,自屬無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